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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

要保人、被保人、受益人,該怎麼填比較恰當?

要保人、被保人、受益人,該怎麼填比較恰當?
 
Sean投保二十年期終身壽險,要保人跟受益人是自己,
被保險人是女兒Amy,在繳費即將滿期時,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Amy

像這樣變更要保人,視為保單轉讓。

 
※無償變更要保人
 
根據保險法,要保人不僅有繳交保費的義務外,
還擁有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、申請契約變更、保單貸款…等相關權利,
因此,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要保人的財產,
而無償轉讓保單的行為,視同將自己應得的財產,轉移給他人,
視為贈與行為,原始要保人需依法申報贈與稅。


課徵贈與稅
 
變更要保人,贈與總額,須按照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現值申報,
但如果當年度贈與總額小於免稅額220萬元,那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;
所以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,依法會被課贈與稅。
 
  
以Sean的例子來說,Sean在第十九年時變更要保人為Amy,
當年的保單價值為300萬元,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的狀況下,
繳交贈與稅額為(300萬元-220萬元)x10%=8萬元。
因此,Sean須申報贈與稅。
   
  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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