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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

重大疾病險的意義?

Q:重大疾病險的意義?
我剛出社會,在規劃自己的保險
但有一點不懂的是:
PTT上的文章說因為保單條款的關係,
絕大多數的重大疾病都很難賠
也就是說重大疾病險的功能在於 癌症理賠之風險轉移
可是也有人說還是以重大疾病險為重點
但目前也有癌症險理賠方式像重大疾病險一樣一次理賠(明台、新安東京)
就算原位癌賠得不多,但總比沒有好吧
而且安聯的也停售了,法巴最高只有投保100萬,況且有些癌症不理賠。

所以我想問除了癌症的其他重大疾病會很難理賠的話
是不是規劃就以一次性理賠的癌症險為主
或者重大疾病險還有其他功能?

A:
其實重大疾病險中,最有機會用到的是癌症理賠金
預算有限的情況下,可以優先規劃一次給付型的癌症險

其他各項的重大疾病險,都有它的功能所在,

也就表示須符合條款中所認定的程度
才得已申請各項的理賠金,
和大部分朋友所認知的是有相當程度的差異,

以下圖來說:









 

如果是腦中風,但未達到上圖標準,
以我外公為例,5年前他罹患腦中風
語功能雖說有受影響也些障礙,
但並不是『喪失』言語能力,
所以也無法申請重大疾病的理賠,
保單條款標準和實際的醫學標準,
某些狀況下確實會有些許的落差。

其實這些標準的條款,是可以過濾掉比較輕微的患者

保障真正需要幫助的人,同時也不會讓保費太貴,
讓一般大眾能夠接受,簡單想一下就知道,
如果只是很輕微的病症就可以申請一大筆理賠金,
那誰還願意當莊家呢?
假使真的有人願意做莊家,那賭注不就高的嚇人?

一次給付型的重點意義在於重症之後的療養費用

因為重症之後,不一定還能保有工作能力
或許又需要有人專門的照護
還有像額外的生活開銷(例如營養食品)
所以除了重大疾病險有一次給付的效果外,
也可參考『殘廢給付保險』,舉凡疾病意外所導致的殘廢狀況
或是身體機能障礙,皆能申請理賠,保障範圍更加完整,
是值得參考規劃的方向!

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 


例如:
糖尿病導致雙目失明(2-1-1;1級殘
腦中風導致語功能喪失(5-1-1;1級殘
等等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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