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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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7/13 11:23 |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林宗勳/台北報導】
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,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,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,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,同時於契約年限內,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,南區國稅局表示,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,則視之為贈與行為,如果超過免稅額度,於發生給付事實時,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,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。
南區國稅局指出,上(6)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,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,600萬元,但是因為超過贈與規定,因此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。
南區國稅局表示,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,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,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,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,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,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。
【2010/07/13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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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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