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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

殘廢險理賠案例 - 「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」



客戶葉先生因為身體不適而就診,
竟被診斷出有右腎水腫
緊接著惡化為右腎功能喪失
最後還切除了右邊整顆腎臟



仔細翻閱了條款後,認為有符合九級殘廢等級
便協助葉先生送件申請殘廢保險金
不料,卻接連遭到數家保險公司拒賠
保險公司認為依一般人之經驗判斷,
大部份應為超過二分之一以上
另依據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撰重編國語辭典修正本,
所謂大部分亦即大多數,
大多數即指超過半數以上之多數



公司法務室認為,
「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」
「大部分」之用語乃相對於微小部分或細微部分,
目的在排除僅細微之病理組織切除者,
並無逾50%或過半數之意涵,
倘若就切除部分有一定比例之條件限制者
理應於契約文字上做明確之約定,若無記載者,
絕不能事後才要求須達50%或一定比例以上
且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報告書中指出:
關於「大部分」之比例為何並無明定 ,
無需以逾 ,50% 為認定標準
是就殘廢程度之認定,
除已明確符合缺失、永久喪失機能及遺存運動障害等條件者外,
若有殘廢情事未盡明確或是否符合殘廢項目有所爭議者
宜檢視被保險人是否有造成功能喪失或明顯減損綜合加以判斷

最後,本案件經公司法務室極力爭取,
幾經溝通協調及書面文件來往,
終使保險公司同意以九級殘認定
分別給付20萬及60萬的殘廢保險金
確實「確保」了葉先生應得的權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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